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高速公路交警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适应高速公路发展的需要,现将我省高速公路交警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有高速公路交警管理体制保持不变。即郑开(郑州—开封)、郑洛(郑州—洛阳)、安新(安阳—新乡)、郑州至机场高速公路仍实行垂直管理;许漯(许昌—漯河)高速公路仍实行属地管理。
二、除上述高速路段外,其他新建包括已经和即将通车的高速公路交警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警力在上级来增加专项编制前从当地公安机关现有警力中调剂解决,装备和经费由当地财政供给,日常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警力配备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不要求按省垂直管理路段交警标准配备。
三、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对全省高速公路交警在业务上统一指挥调度,确保高速公路上所发生的各类交通、治安和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置。省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人员编制从严控制,经费由省财政核拨。
四、高速公路交警要维持所辖路段的交通秩序,公正执法,不得乱罚款、乱收费,正常罚没收入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
五、全省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沟通,搞好配合,共同维护我省高速公路的高效畅通,并确保路产路权不受损失。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