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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庆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唐文乐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米庆方

二0一0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文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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