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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州运安运输有限公司、韦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53年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福州运安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韦某,男,1978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州运安运输有限公司、韦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某华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庄丹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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