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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何某某,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学军、代理检察员荆小利、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窜至武陟县X镇X村牛XX的“云龙”装饰部门口,趁无人之机,将牛XX停放在门市部北边屋内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马某某通过何XX将该电动自行车还与牛XX。经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26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失主牛XX的陈述、证人张XX、何XX、何XX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中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曹凤琴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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