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东风冶炼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唐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东风冶炼厂破产清算组与被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东风冶炼厂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株洲市东风冶炼厂破产清算组承担。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喻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