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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永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漯河市永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35岁。

原告漯河市永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冠物业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冠物业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蒋泮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冠物业公司诉称:原告永冠物业公司(乙方)与被告马某某(甲方)于2003年7月25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1、物业服务费为预交半年,半年后为每一季度第一个月1至10日为交费期。2、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25元/平方米。3、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30元/平方米。违约责任: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逾期七日未交者,乙方有权停水,并按每天2缴纳违约金,直至交清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拒绝缴纳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告后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管理费1215元及延期付款滞纳金9000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马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永冠物业公司(乙方)与被告马某某(甲方)于2003年7月25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合同载明被告马某某的住房位置为X栋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162.16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方式:1、物业服务费为预交半年,半年后为每一季度第一个月1至10日为交费期。2、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25元/平方米。3、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0.30元/平方米。违约责任的约定: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逾期七日未交者,乙方有权停水,并按每天2缴纳违约金,直至交清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实施该小区物业服务,但是被告马某某拖欠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费至今。随后原告诉至我院。

另查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某某已经缴纳了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215元。

本院认为,原告永冠物业公司(乙方)与被告马某某(甲方)于2003年7月25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永冠物业公司在永冠小区实施物业服务后,被告马某某应当交纳物业管理费而未按时交纳,应负本案诉争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马某某拖欠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费已经交纳。本院予以确认。但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迟延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约定违约金按每天2交纳,该约定过分高于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显失公平,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适当减少,本院酌定以所欠物业管理费1215元的30%即365元承担违约责任为宜。被告马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永冠物业公司支付违约金365元。

二.驳回原告永冠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0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100元,原告永冠物业公司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刘亚伟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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