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娘家住(略)。
法定代理人文某乙(系被告文某甲的父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曾某与被告文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米庆方、人民陪审员刘伏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由代理书记员朱灿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
审判员米庆方
人民陪审员刘伏华
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