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智华,德保县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农民,住(略)。
原告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龙忠华和人民陪审员黄某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某某及其代理人梁智华和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相恋后于2000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为李某雄,2006年2月10日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由于原告患上胆结石病,被告不理不睬,所以原告对被告很失望,感情发生危机。2008年初原告认为和被告感情已经破裂,遂离开被告家到外地打工,至今分居已经3年多。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经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只是由于最近几年双方长期在外打工导致分居,致使原告可能与他人发生暧昧关系,夫妻感情发生危机,使原告才产生与被告离婚的想法,但只要原告回心转意,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是会和好如初的,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相恋后于2000年1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为李某雄,2006年2月10日到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原告患上胆结石病,由于被告对原告关心较少,所以原告对被告很失望,感情发生危机,导致2008年初原告离开被告家到外地打工,不再与被告联系,夫妻双方至今分居已经3年多。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李某雄随被告李某某生活,原告岑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孩成年为止,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凭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三、原告岑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李某某所有;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岑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某芳
代理审判员龙忠华
人民陪审员黄某德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闭晟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