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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3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滑县X镇浩创商城世纪联华超市门口停车时,看见一辆王派牌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锁,便临时起意将该王派牌电动自行车骑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710元。案发后,赃车已退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陈述、证人杨XX证言、被盗车辆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发还清单、杨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所盗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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