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
被告王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6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杜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杜某随原告杜某共同生活;
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原告杜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使用权,该房屋归被告王某居住使用;
五、被告王某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户籍从本市X路X弄X号房屋迁至本市X路X弄X号X室;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