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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甲、郑某乙与颜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郑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颜某,男,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郑某乙诉被告颜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郑某乙于2012年5月8日以目前无法联系到被告颜某,不知其具体住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甲、郑某乙撤回对被告颜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某甲、郑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龙琼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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