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厂,住所地浙江省XX。
投资人林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章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XX厂诉称,被告因出口业务之需委托原告加工各种型号的衬衫、长裤。截至2010年7月19日双方共发生业务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89,423.10元,被告已经支付的货款为1,321,583.62元,因货物质量瑕疵,原告负担扣款85,252.82元,故被告实欠原告货款182,595.66元。现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损失24,159.92元(该款为计算至2010年7月29日的金额,请求按照年利率5.31%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判令被告开具金额为85,252.82元的红字发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公司应于2010年9月2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XX厂货款162,000元;
二、双方别无其他争执;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1元,减半收取为2,240.50元,由原告XX厂负担,于2010年9月25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XX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9月6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旭华
书记员褚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