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澳大利亚OZ酒业有限公司(x.Ltd.),住所地澳大利亚。
委托代理人汤奕隽,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晔,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澳酒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欣,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澳大利亚OZ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澳酒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4.07元(已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7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方产
代理审判员严骏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