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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哈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丹沙中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上海哈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沙中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x和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嘉生,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勤,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哈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丹沙中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x)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丹沙中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4个银行工作日内共同向原告上海哈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40,000美元以最终解决涉案纠纷;

二、原告上海哈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将涉案全套正本提单交给被告丹沙中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被告丹马运输股份有限公司(x);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5.8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4,682.92元,由原告上海哈肯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四、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7月29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洋X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马玲

书记员陈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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