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郴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柏青,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杰,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正亮,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郴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郴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5日前向被告张XX支付损失165000元;
二、被告张XX存放于原告郴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彩电、冰某、冰某、洗衣机等全部财物,其中郴州拓普家电公司交由被告代为存放在原告仓库内的六台坏的冰某由被告拖走,另由原告选择14台坏的冰某交被告拆除冰某压缩机,拆除的冰某压缩机由被告带走,拆除压缩机后的冰某由原告作废品处理。被告存放在原告仓库内其余的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保证不设点销售,保证因上述归原告所有的家电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被告及家电的生产厂家无关;
三、原告郴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于2012年5月2日签订的赔偿协议终止履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660元,由原告郴州市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黎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