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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县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

被告某县X组。

负责人王E。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县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某县X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侯卫文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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