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文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文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曹姣妮,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文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原审第三人谭某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7)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支粮、代理审判员刘凯、唐某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文某甲系精神病人。2005年4月30日,文某甲(甲方)的法定代理人文某乙(文某甲之父)与唐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分配的32平方米重建地换取乙方提供的66平方米以上二室一厅住房一套(限三楼以下)及32平方米重建安置房一楼门面;甲方提供的32平方米重建地,乙方不出任何资金;32平方米重建地由甲方交由乙方重建,32平方米的门面规划、报建、房屋产权(包括房产权地产权)手续费用由甲方自负;甲方三个月内的房屋过渡费用由甲方自负,乙方必须在三个月之内交二室一厅住房钥匙给甲方,超过三个月未交房,甲方的过渡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提供的二室一厅住房必须有完备的产权手续,甲方不负任何费用。长沙市开福区X街X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代贵福作为鉴证方在该份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文某甲将自己名下的32平方米重建地指标交给唐某某,唐某某则于2005年5月1日以文某甲的名义与王某签订《购房合同书》,以x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得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雅雀湖X栋X号二室一厅住房一套。2005年5月4日,唐某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款x元。王某将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雅雀湖X栋X号房屋交付文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文某乙,文某甲随后入住该房屋,但唐某某一直未为文某甲办理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也没有交付门面给文某甲。
另查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雅雀湖X栋X号房屋原系谭某某的拆迁安置房;后谭某某将该房卖与王某。王某尚欠谭某某部分购房款未付。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王某出资x元(其中8000元为唐某某尚欠的购房款)、唐某某出资x元,共计x元给付谭某某,作为唐某某为文某甲从谭某某手中购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雅雀湖X栋X号房屋的购房款。谭某某则同意协助过户,并出具了相关的收条,且将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雅雀湖X栋X号房屋的房产权证交付给了唐某某。
另,唐某某的重建安置房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先福安置区BX栋X门。
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唐某某于2010年6月1日前负责将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雅雀湖X栋X门X房的房屋产权证办理致文某甲名下;如2010年6月1日前,文某甲未能取得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雅雀湖X栋X门X房的房屋产权证,则唐某某应负担因该房屋产权证不能如期办理致文某甲名下所产生的责任(除因文某甲的原因导致该房屋产权证不能如期办理外);另,长沙市开福区雅雀湖X栋X门X房的房屋产权证办理致文某甲名下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唐某某负担。
二、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先福安置区BX栋X门一楼南面32平方米的门面(含分摊面积)归文某甲所有;唐某某于2010年4月4日前,将该门面交付给文某甲。
三、关于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先福安置区BX栋X门一楼南面32平方米的门面(含分摊面积)产权证的办理问题,唐某某、文某甲协议如下:1、如果该门面的产权证先办理到唐某某名下,则唐某某负责自该门面产权办理在其名下之日起两个月内将该门面产权过户致文某甲名下(但文某甲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2、如果该门面的产权可以直接办理致文某甲名下,则唐某某、文某甲应积极履行属于其本人应履行的义务,将该门面产权办理致文某甲名下。
四、无论是本协议第三条第1或第2种情况使文某甲获得该门面的产权,办理该门面产权所需的一切费用均由文某甲负担。(注:如因本协议第三条第1种情况使文某甲获得该门面产权证而使该门面产权需两次办理,即该门面的产权先办理到唐某某名下及之后,唐某某又将该门面产权办理致文某甲名下,则该门面两次产权办理所需的一切费用也均由文某甲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其它事项无争议。
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原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360元,由文某甲负担4240元,唐某某负担212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支粮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谭某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汪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