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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2010)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协管员。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万某某诉称:2009年12月12日,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由棋梓东大街由西往东行驶,途经X048线0.7KM地段时,将正在执勤的我撞倒,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任。伤后经治疗共耗医药费x元。经湘乡市法检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8万某及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称是实。但我经济非常困难,实在无力承担原告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被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两轮摩托车由棋梓东大街由西往东行驶,途经X048线0.7KM地段时,将正在执勤的原告撞倒,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任。伤后经治疗共耗医药费x元。经湘乡市法检所鉴定为十级伤残。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告王某限于2010年5月30日前赔偿x元给原告。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罗湘滇

审判员何洪波

代理审判员成经纶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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