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丰,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五强科技园办公楼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08)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从2004年9月6日开始在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连续做清洁工。2008年7月24日18时20分,因周某某出厂时携带有废铜丝、劳动手套、口罩,被门卫保安发现。事后周某某以本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提出辞职报告申请,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制度规定,造成企业损失为由,对其作出了解聘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给周某某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2004年9月6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关系,按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承担各项保费中的单位缴费部分,保费中个人承担部分由周某某个人补缴。上述行为于2009年7月22日履行完毕;
二、周某某自行提供接收单位的接收函给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收到接收函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周某某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三、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2日当天向周某某支付6000元整;
四、周某某自愿放弃原审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湖南晟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丕国
审判员王国荣
代理审判员左卉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