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张广生,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52岁。
被告:王某某,女,57岁。
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铁莹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7年6月4日,被告张某某、王某某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二被告将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抵押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欠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15万元。被告张某某辩称,欠原告借款属实,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被告王某某的辩称意见同张某某的辩称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于2009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15万元;
二、若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未按上述协议第一项内容履行义务,自愿将二被告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x)以25万元转让给原告李某某,二被告协助原告在2009年11月10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当天,原告支付二被告10万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铁莹莹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