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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市某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市某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环保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市某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该款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支付;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7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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