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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系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株洲市芦淞区。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为接收标的物)。

被告谢XX,女,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自由职业,住株洲市天元区。

委托代理人何XX,系被告谢XX的丈夫,男,汉族,自由职业,住株洲市天元区。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株洲市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易红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宾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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