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系朱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东段X号。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宏建,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芳,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朱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天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朱某。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王怡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