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又名闫某涞,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4月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某娜、陈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4月份,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伙同他人先后七次进行盗窃,所盗物品价值共计8789元。并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所依据的相关证据:
(一)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伙同薛林威、许中强窜至舞钢市X乡X村徐某养殖场盗窃两扇铁大门后卖掉,得赃款200余元。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6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闫某某供述:三月十几号的晚上11点多,在舞钢市朱兰加油站正南的平驻公路X路西的树林里有户人家,有两扇大门,我同杨某甲、许中强、威四个人用破坏钳把门锁剪断,把大门抬到车上拉到舞钢市院岭棉纺厂西边角起的娜葛收购部卖了。总共卖多少钱我不知道,事后他们给我分了有170多元钱。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三月十几号的一天晚上,我和闫某某、许中强、威四个人,驾驶闫某某的白色客货车到舞钢市朱兰加油站正南的平驻公路,路西的树林里有户人家,有两扇大门,我们四个人用破坏钳把大门剪断,把两扇大门抬到了车上,拉到院岭棉纺厂西边的一个收购部卖了。3、被害人徐某陈述: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家养猪厂的大铁门被盗了。猪场在平驻公路X路西边,离平驻路X路口有二百米左右,是平驻路X路西的第一个院子。铁门是两扇,用一条一尺来长的铁链朝门外连着,用铁锁锁着,每扇大门高低大概有2.5米左右,宽有2米左右,每扇大门框是用方钢管焊,中间是用铁皮焊的。4、证人夏某某证言:主要证实他曾借给闫某某70元钱买了一把大号破坏钳的事实。5、方城县公安局小史店派出所出具的许中强、薛林威在逃证明。6、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铁大门价值1600元。
(二)2009年3月26日晚11点多钟,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伙同许中强驾车窜至舞钢市X镇X村小学盗窃四扇铁大门后卖掉,得赃款600余元。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71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闫某某供述:在第一次偷了朱兰那扇大门后第三天的一个晚上十二点多,我同许中强、杨某甲三个人开着我的车牌号为皖x白色跃进工具车到舞钢市X镇西温楼小学,我上去用手摸住大门的锁,锁是朝里锁的,许中强和杨某甲拿住破坏钳剪大门的锁,把锁剪断后,我们三个人把四扇大门抬上车,两大两小。第二天早上七点左右,卖给院岭棉纺厂西头角起的收购部了。不知道卖了多少钱,事后给了我270多块钱。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在朱兰偷了两扇大门后大概有三、四天的一个晚上,我和许中强、闫某某三个开着闫某某的白色客货车转到尚店镇温楼小学,我们用破坏钳把门锁剪断,把两大一小四扇铁大门抬到车上,到院岭棉纺厂西边第一次卖大门的收购部,每斤9毛钱,一共卖了600多元钱,我分了130元钱。3、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09年3月26日晚,我们小学的铁大门被盗了,学校大门是用门答链锁着的,估计是用破坏钳剪断的,剪断后把铁大门从柱子上取下来偷走的。丢的是一共四扇门,两大两小,大门是每扇高三米宽两米,小门是每扇高2.5米,宽1.2米,大门样式是长方形的框架样式,门周边是用拳头粗的钢管焊的,中间是用16圆的钢筋焊的,大门上边焊的是矛头形的,两扇下边我们用细铁网了网,大门颜色是银色的。3、证人张某某证言:一天早上七点左右,我见俺收购部外面停了一辆白色客货车,车没有牌照,有三个年轻人,其中一个问我收不收大门,说是自己家的不时兴了,我就没再多问,就给他们称了称,大概600多斤,每斤一元,我给他们600块钱。是白色的大门,两大两小,那两扇大门宽有两米,高有两米多,两扇小的大门,宽有一米,高有两米左右,是铁制的,边框是钢管焊接,中间是钢筋,外边刷的白色漆。4、发还物品清单:主要证实将被盗大门发还给尚店镇温楼小学的事实。5、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价值1710元。
(三)2009年3月31日晚上11点多钟,被告人杨某甲、闫某某伙同薛林威驾车窜至(略)小学,将该小学的四扇铁大门盗走,后将铁大门切割卖掉,得赃款500余元。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7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闫某某供述:2009年3月31日晚,我和杨某甲、“威”在院庄桥上玩的时候,杨某甲说,俺庄大门该弄了吧,“威”说今晚上弄去。夜里11点多钟,我们三个开着车到杨某乡陡沟小学,拿着破坏钳把学校铁大门上的锁剪断,然后一扇一扇地抬到车上,又把大门旁边侧门的锁剪掉,把两扇侧门也抬到车上。我们把这四扇大门拉到小史店街西头一个电焊铺,让电焊铺的老板把两扇大门用电焊割开,又把东西卖到料庄东边一个收购部,卖了多少钱不知道,分给我110元钱。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3月31日夜,我和闫某来、“威”开车一块在杨某乡X村小学偷了四扇大门,当时我没有下车,是闫某来和“威”一块下车弄的大门,用破坏钳把门锁剪断,我帮忙抬着装车。偷了后,拉着大门去了小史店闫某来一个亲戚的修理部,连夜把两扇大门割了。两扇大门周边的框用的钢管卖给了修理部的那个人,卖了70多元钱。把两扇大门和割了的两扇大门卖给了尚店料庄东头的废钢场,卖了510元钱。3、被害人郑某某、杨某丙陈述:4月1日早上,发现学校的大铁门丢了。大门是银白色的,一共是四扇大门,两大两小,两扇大的每扇宽1.55米,高3.2米,两扇小门,每扇宽1米,高2.5米。大门框是用钢管焊的,中间是钢筋焊的。4、证人胡某某证言:我在舞钢市X镇料庄鑫源公司收废钢场干活。昨天上午,有一个二三十岁左右、个子一米六左右的孩进院里问我收不收废铁,他和另外一个孩儿开了一辆白色拉货工具车,车里是一些破烂铁,其中有两个银灰色钢筋焊的像栅栏式的东西,还有两个框架大门,周围是用钢管焊的,中间用钢筋焊的,还有一些其它的东西,一共是570斤,总共510元钱。两个框架大铁门高低有两三米,宽两米左右;两个栅栏式的东西高有两米左右,宽有一米四五左右。5、证人付某某证言:我和薛林威是3月31日下午来舞钢的,是闫某某开一辆白色工具车接的我们到他的住处。晚上9点多,闫某某说他的伙计去武汉拉货,让林威还有一个孩押车,他们就走了,不知道他们干什么去了。6、发还物品清单:主要证实被盗铁大门发还给杨某乡陡沟小学的事实。7、杨某甲的父亲杨某迎、杨某乡X村委会、陡沟小学所出示的情况说明:主要证实案发后杨某甲的父亲对学校赔偿的积极态度。8、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价值2270元。
(四)2009年4月1日晚11点多钟,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伙同薛林威驾车窜至河南省泌阳县X乡X路西养殖场吴某某小卖部盗窃一扇铁皮门、一件啤酒、一件紫葡萄汁;后又驾车窜至泌阳县X乡X村小学盗窃两扇铁大门;接着又窜至方城县X镇X村西岗三岔路口冯某某卫生室盗窃一个广告牌、四个铝合金玻璃柜;最后窜至方城县X镇X村小学盗窃两扇铁大门。后在销赃途中被查获。案发后,赃物已经追还失主。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320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闫某某供述:4月1日晚,我同杨某甲、威商量着偷大门。我们三个开着我的白色工具车从尚店到春水,在春水路X路上有三间小房子,房子有铁门,是个单扇的小铁门,门是用铁丝拧的门鼻儿,用锁锁着,我们把铁丝剪断,把门取下来放车上,又在房间里掂了一件啤酒和饮料走了。接着到了一个学校的门口,学校大门是两扇的,心是像弹簧一样的网状,我们把大门锁剪断,把两扇大门抬到车上。然后我们开车向小史店方向驶去,在走的路上发现有个小树林,小树林里有三间小房子,小房子是木门穿条锁的,我们用脚把门给踢开,房间里有一个广告牌和一个铝合金玻璃柜,我们把玻璃里的铝合金和广告牌偷走了。之后在小史店西我们发现一个院子,我们又把这个院里的大门用破坏钳把锁剪断给偷走了。我们卖大门时被逮住了。2、被告人杨某甲供述的事实经过与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一致。3、被害人吴某某陈述:4月1日晚上,我小卖部的大门被盗了,还被盗了一件啤酒和一件紫葡萄汁。4、被害人段某某陈述:4月1日晚上,我们学校的大门被盗了,是白色的大门,两扇,周边是圆铁管,中间是像弹簧一样的网状大门,单扇宽两米多,高三米左右。5、被害人冯某某陈述:在小史店镇燕庄西岗三岔路口处,我以前的卫生室,发现我屋里放的一个广告牌不见了,玻璃柜台被砸,柜台的边框不见了,边框是铝合金的。我的卫生室是四间瓦房,中间两扇木门是用穿条锁着的。6、受害人宋某某陈述:2009年4月2日我们发现学校的大门被盗了,是两扇用钢管焊接成的大门,蓝色,大门外框是用粗钢管焊的,内框是用细钢管焊的,中间有用钢筋焊的装饰花型,两扇铁门宽九尺,高有二、三米左右。7、扣押的物证:(1)轻卡货车1辆,白色车身;(2)铁大门X扇,钢管制作蓝色;(3)铁大门X扇,钢管制作网状心白色;(4)广告牌、铁皮门X扇,薄铁皮制作,红色;铝合金柜台1个;(5)哈尔滨、金牛牌啤酒1件,白金龙饮料9瓶。8、发还物品清单:主要证实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的事实。9、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物品吴某某小卖部被盗物品价值389元、象河乡X村小学被盗大门价值1240元、方城小史店镇西岗卫生室被盗物品价值820元、方城小史店镇X村小学大门被盗物品价值760元。共计价值320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87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某、杨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短时期内连续实施盗窃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没有主次之分,因此其辩称其系从犯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的家属在事发后弥补了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杨某甲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
被告人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
二、对被告人闫某某作案时所用的作案工具属个人所有的白色皖x货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王克光
审判员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张永波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