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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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雇用癌症病人钟某丙在浙江省丽水市中医院非法骗购盐酸二氢埃托啡片4片。

2011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伙同白某(另案处理)在浙江省丽水市第某人民医院,雇用癌症病人彭某甲非法套购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剂。2011年3月21日,白某在返回台前时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盐酸二氢埃托啡片60片。经鉴定,所缴获的片剂中均含有盐酸二氢埃托啡成份。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白某、彭某甲、钟某乙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属犯罪未遂。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7日,被告人王某伙同白某(另案处理)雇用癌症病人彭某甲,让彭某甲就诊于浙江省丽水市第某人民医院,利用彭某甲癌症病人的身份非法套购盐酸二氢埃托啡片。2011年3月21日,白某在返回台前时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盐酸二氢埃托啡片60片。经鉴定,所缴获的片剂中均含有盐酸二氢埃托啡成份。

另查明,2011年2月27日,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雇用癌症病人钟某丙,让钟某丙就诊于浙江省丽水市中医院,意图利用钟某丙癌症病人的身份,非法骗购盐酸二氢埃托啡片,最终因医院管理严格未得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钟某丙、白某、彭某丁证言;辨认笔录;癌症病人钟某丙的住院病历及处方笺;癌症病人彭某丁住院病历及处方笺;被告人王某、证人白某、彭某甲在丽水市X乡情小宾馆的登记信息;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告人王某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以出卖为目的,非法套购盐酸二氢埃托啡片60片,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购买毒品后,还未卖出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系犯罪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毒品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2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徐艳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清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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