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某
被告张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桂某人民币300元(已履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桂某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