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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男,19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X),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住(略)。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2010年7月2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8月。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所欠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所欠款项x元。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分期偿还原告所欠货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联通卡。2010年7月28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并约定于2010年8月份还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确认尚欠货款x元,被告王某某于2011年1月10日之前偿还原告徐某某1万元,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再偿还原告徐某某1万元,余下的货款x元被告王某某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

二、被告王某某自愿于2011年3月31日之前再另行支付原告徐某某3800元延期付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被告王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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