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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个体经营户(略)。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湖南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董某某,女,19XX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住(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米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3月5日,被告之夫孙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2010年7月,被告之夫孙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随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而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诿。时至今日,被告对所借款项仍未归还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即速归还借款本金x元;2、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董某某辩称:借款属实,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5日,被告之夫孙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元,并出具借条。2010年7月,被告之夫孙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借款至今仍未归还。

本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董某某于2011年2月3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整;被告董某某于2011年8月3日之前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整;被告董某某于2012年2月3日之前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x元整;以上借款共计x元整均由被告董某某在2012年2月3日之前全部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两项共计372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文米娜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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