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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郑某某因与郝某某、李某甲、卢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李某乙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庆义,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现年40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现年40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现年40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吴某某、郑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某、李某甲、卢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李某乙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商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7)安民商二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毛晓燕

审判员陈新友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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