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某医院。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10月26日,原告因“反复胸闷、胸痛”至被告医院进行诊治,2006年10月31日被告医院为原告行全麻下体外循环CABG术,2006年11月14日原告出院。2009年9月22日,原告至上海华山医院做冠状动脉CT造影,影像显示冠状动脉钙化伴狭窄可能大。2010年2月24日,华山医院在局麻下为原告行CAG术,2010年2月25日原告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过错造成先前手术未能达到预期治疗效果,并造成原告现在有严重后遗症,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医院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人民币4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被告某医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书记员陈佳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