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周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某医院。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10月26日,原告因“反复胸闷、胸痛”至被告医院进行诊治,2006年10月31日被告医院为原告行全麻下体外循环CABG术,2006年11月14日原告出院。2009年9月22日,原告至上海华山医院做冠状动脉CT造影,影像显示冠状动脉钙化伴狭窄可能大。2010年2月24日,华山医院在局麻下为原告行CAG术,2010年2月25日原告出院。原告认为被告医院的过错造成先前手术未能达到预期治疗效果,并造成原告现在有严重后遗症,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医院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人民币4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被告某医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海峰

书记员书记员陈佳亮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