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圣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市委家属院X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雪玲,河南法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帅义,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圣星科工贸有限公司与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洛阳市圣星科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雪玲,被上诉人汝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朱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帅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太山
审判员赵群兴
审判员王睿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