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
被告韩某。
原告吕某诉被告韩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2053.20元(已给付),另给付原告吕某营养费、护某、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元,于2011年5月4日前付清;
二、原告同意公安机关对被告韩某事故时驾驶的苏x号轿车予以放行。;
三、原、被告双方关于本事故引起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某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光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陈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