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吕某与韩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董某。

被告韩某。

原告吕某诉被告韩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韩某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2053.20元(已给付),另给付原告吕某营养费、护某、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00元,于2011年5月4日前付清;

二、原告同意公安机关对被告韩某事故时驾驶的苏x号轿车予以放行。;

三、原、被告双方关于本事故引起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某承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光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陈晓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