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镇X路x号。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xx,该公司理赔部经理,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代。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李某与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李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李某平
二○一二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