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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与被告蒲某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盛硕辉,男,汉族,(略)鹤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蒲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蒲某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蒲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舒晓华

人民陪审员姚敦友

人民陪审员何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单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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