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方保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方保书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保书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期间,原告在被告工地做工,结算时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796元整,并于2008年9月20日出具欠据一张,约定于当年年底付清。后原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其欠原告工资款3976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期间,原告王某某分别在山西省长治市X镇X村、及堡头村被告方保书工地做工,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796元。2009年9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具一张,其内容为:2008年9月20日,今欠到王某某工资款贾街壹仟捌佰柒拾玖元,堡头壹仟玖佰壹拾柒元,合计叁仟柒佰玖拾陆元,落款方保书。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本案因被告未到庭,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欠据一张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被告方保书工地打工,被告方保书给原告打下欠据,原告追要欠款的理由正当,其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方保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工资款379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爱民
代理审判员李存林
代理审判员李哲青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呼富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