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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又名黄某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2月9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2日下午5时许,杜xx到西峡县X路伊口秀冷饮店与前妻李xx因接女儿发生口角,被告人黄某乙为保护李xx,朝杜xx头部击打数拳,将杜xx打伤。经法医鉴定:杜xx两枚门牙根折属轻伤。

案发后,黄某乙已与被害人杜xx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损失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乙供述,被害人杜xx陈述,证人李xx证言、另有鉴定结论、赔偿协议、户籍证明、报案证明和抓获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黄某乙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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