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犯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3月9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以来,被害人李××、张××为了办理“城乡规划许可证”,先后找到被告人董某某及周勇(另案处理)给予帮助。被告人董某某等人谎称办理上述证件需要费用,分别收取李××x元、张××x元之后,伪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1231及2007-0517)交给被害人李××、张××。2008年,信阳市X乡规划管理处在检查工作中发现上述两份证件(复印件)均系假证,遂报案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董某某等人闻知该案案发,便骗回其提供给被害人李××、张××手中的两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予以销毁。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退赃x元、周勇退赃x元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周勇、叶×陈述,被害人李××、张××陈述,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案材料和信阳市X乡规划管理处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2007-1231及2007-0517)复印件二份等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被害人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能主动退赃,缴纳罚金。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冯新红
人民陪审员王德宪
人民陪审员王颖斌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