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晏某某,又名晏某平,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略),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浙江省瑞安市人,户口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X镇X路X巷X号,系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现在隆回县看守所服刑。
本院在执行胡某某、晏某某申请执行被告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回县人民法院(2008)隆执字第114-X号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4月10日依法委托邵阳市鹏飞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在(略)晏某某家的拉丝机2套、圆织机27套、腹膜机1套。2009年4月27日,申请人胡某某以13.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在(略)晏某某家的机械设备(拉丝机2套、圆织机27套、腹膜机1套)归买受人胡某某所有。该上述所有设备的所有权自2009年4月27日起转移给买受人胡某某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杰军
审判员邹军志
审判员罗三球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启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