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卫某某与被上诉人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红旗,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卫某某与被上诉人卢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卢某某于2009年12月10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卫某某赔偿其车损等各项费用共计7945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卫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卫某某、被上诉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12月3日10时左右,卫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在焦克路莲东红绿灯东由南向西转弯上路时未确保安全与卢某某驾驶的豫x(临牌)号牌车沿焦克路由西向东正常行使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卢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卢某某的损失有:2、车损6705元;2、拖车费40元;3、定损费200元;4、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7145元。

原审法院认为:卢某某与卫某某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济源市交警部门认定,卫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卢某某不承担责任,因此,卫某某应赔偿卢某某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卢某某的损失共计7145元,卫某某应予赔偿。卫某某辩称其不应承担责任,未提供证据,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卫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卢某某714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卫某某负担。

卫某某上诉称:交警部门事故科工作人员未听其辩解,未查明其环卫某的身份,对事故责任划分极为不公,法院不应采信。卢某某驾驶车辆在慢车道上超速行驶,不看前方的环卫某业车,没有采取避让、刹车、转向等应急办法,造成两车相撞,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卫某某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其驾驶的车辆是环卫某,按照道路通行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使的限制。另外,其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卢某某的诉讼请求。

卢某某辩称:事故发生时,卢某某驾驶车辆刚转过弯,车速不快,是卫某某的车撞上了卢某某的车,卢某某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卫某某与莲东村委有多年的协议关系,2009年11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载明:莲东村委付给卫某某生活垃圾清运费每年x元,卫某某负责清运全村的生活垃圾。卫某某向莲东村委缴纳保质金2000元,莲东村委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如连续三次考核不及格,莲东村委有权终止合同,保质金不再退还。卫某某如果能按时完成任务,每季度付给卫某某全年金额的四分之一。如果卫某某在清运过程中出现不转胡同,垃圾成堆现象,莲东村委将按每年7000元付给卫某某。本院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一、卫某某上诉认为其驾驶的是环卫某,可以不受交通标线和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因其驾驶环卫某是为了在村X村民家中的生活垃圾,并非专门依托于道路进行作业的特种作业车,其在道路上通行或是停放,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二、卫某某上诉认为其驾驶的车辆是停放在事故发生地,卢某某驾驶车辆撞上其三轮车,卢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所以卫某某将车辆随意停放在机动车道内,妨碍该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正常通行,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卫某某驾驶的车辆无论是停放在事故发生地,还是由南向西转弯上路行驶中,均不影响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三、卫某某与莲东村委之间签订协议书载明,卫某某负责清运村内生活垃圾,莲东村委按每年x元付给其垃圾清运费。卫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属职务行为,卫某某驾驶环卫某清运垃圾收取费用,其作为车辆运营支配者和运营利益享有者,理应承担其运营车辆期间的事故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卫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智

审判员闫志强

代理审判员商敏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晓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