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诉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的房产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此案应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诉争的房产位于洛阳市X路杜康大厦,地处洛阳市涧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朱某某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郭艳莹

代理审判员黄某莎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姜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