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朱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诉争的房产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此案应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诉争的房产位于洛阳市X路杜康大厦,地处洛阳市涧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朱某某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马杰
审判员郭艳莹
代理审判员黄某莎
二0一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姜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