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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市X村信用合某联社诉被告吕××、郭××金融借款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市X村信用合某联社,住所地××市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市X村信用合某联社××信用社干部,住××市X区××路××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吕××,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市X区人,住××市X村××组。

被告郭××,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X村。

原告××市X村信用合某联社诉被告吕××、郭××金融借款合某纠纷一案,于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年10月24日、10月28日在×××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X村信用合某联社诉称:被告吕××于20××年6月23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该借款由郭××保证偿还。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某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如下:1、判令被告吕××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为20××年6月23日至20××年6月22日按千分之10.5计息,20××年6月23日至今按千分之14.4计息);2、判令被告郭××承担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的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郭××辩称,借款属实,借钱所投资的项目之前在亏损中,现在才开始好转,现在无法一次性偿还,只能分期偿还。

被告吕××未予答辩,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银监会的批复,证实原告是适格的主体;

证据二、贷款合某及借据一张,证实被告吕爱民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郭××自愿为该借款担保;

证据三、贷款催收通知单,证实20××年8月向两被告催收过借款;

上述证据,被告郭××没有提出异议。因被告吕××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同时吕××、郭××没有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某、有效,予以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20××年6月23日××市X区××信用合某社与被告吕××签订一份小额贷款合某,约定被告吕××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息10.50‰。被告郭××在合某上注明,此款到时不还,由我归还。同日,××市X区××信用合某社向被告吕××发放了1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吕××、郭××分文没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吕××、郭××均未归还,双方遂酿成纠纷。

20××年12月4日,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监管分局×银监复(20××)X号文件规定,××市X区××信用合某社终止,其资产债权、债务并为原告所有。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金融借款合某纠纷,××市X区××信用合某社与被告吕××自愿签订贷款合某及借据,约定由××市X区××信用合某社向被告提供借款,到期由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该合某及借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符合某律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某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吕××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违某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郭××自愿为被告吕××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该保证行为是一般保证,是合某有效的民事行为,被告郭××应对被告吕××的1万元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市X区××信用合某社终止后,其资产债权、债务并为原告所有。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吕××归还借款本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郭××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市X村信用合某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利随本清(利息计算为20××年6月23日至20××年6月22日按千分之10.5计息,20××年6月23日起按千分之14.4计息);

二、被告郭××对被告吕××20××年6月23日借的××××元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某义务或者履行合某义务不符合某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某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某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某。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某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某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

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某,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

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某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某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某、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某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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