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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大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某。

被告北京中大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欣荣北大街九条七号。

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大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汇川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大汇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美菱公司诉称:原告的“美菱”汉字商标、菱形商标及图形商标均已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且于1997年被审定为驰名商标。上述商标的使用商品范围均包括太阳能热水器。被告所生产的“中科美菱”太阳能热水器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商标,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给原告的声誉和企业形象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并公开消除影响,立即停止在产品上使用“美菱”商标并销毁带有“美菱”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产品外包装;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x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大汇川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1997年8月21日,美菱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热水器,微波炉,电冰柜,电风扇,电水壶,电炉,煤气灶,气饭锅,电高压锅”上注册了菱形商标,经延展,有效期至2017年8月20日。

1998年5月7日,美菱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冷冻设备;电冰箱;空调器;电冰柜;热水器;电风扇;电水壶;取暖器;脱排油烟机”上注册了汉字“美菱”商标,经延展,有效期至2018年5月6日。

2000年12月28日,美菱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冷冻设备和装置,冰箱,空气调节装置,冰柜,电热水器,风扇(空气调节),电热壶,暖器,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上注册了双人图形商标,经延展,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7日.

1997年4月9日,国家商标局向美菱公司颁发《驰名商标证书》,确认该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美菱”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美菱公司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授予美菱公司生产的美菱牌电冰箱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自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

经公证,美菱公司在市场上购得“中科美菱”牌太阳能一台,该产品上使用了美菱公司的双人图形商标,并在显著位置标有“中科美菱”字样。关于该产品的宣传页上使用了与美菱公司菱形商标相近似的图案,并标有“中科美菱”字样;在宣传页下方显示“北京中大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美菱公司为购买公证产品支付了880元。

上述事实,有美菱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驰名商标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公证书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美菱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对涉案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中大汇川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太阳能及宣传页中使用上述商标,行为显属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美菱公司要求中大汇川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1万元等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将依据被告的侵权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和致歉方式,不再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中大汇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中大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中大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公开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中大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中大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五万元。

四、驳回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中大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中大汇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东涛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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