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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信用合作联社协理员,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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