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信用合作联社协理员,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公务员,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刘某于本调解书签收时一次性偿还原告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6000元。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