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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第三人朱某乙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16  当事人:   法官:杜建华   文号:(2009)榆行初字第3号

原告朱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略),农民。

被告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榆中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陶花,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住(略)。农民。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榆中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第三人朱某乙行政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被告国土局委托代理人金某、陶花,第三人朱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根据甘草店镇政府的宅基地清查报告登记,经榆中县政府批准,于2001年12月25日向第三人朱某乙颁发了榆集建(200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原告诉称:2001年12月25日,被告在未查清朱某乙新建宅院房屋时侵占公用道路基本事实的情况下,草率颁发给朱某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将我们行走多年的公共通道确权给第三人,给原告的出入造成障碍,给生产生活造成困难。被告的行为违法,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给第三人朱某乙的榆集建(200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恢复原有通行道路,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原告要求撤销的是榆中县人民政府颁发给村民朱某乙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而不是被告。故原告将国土局列为被告实属不当;2、榆集建(200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我局依据甘草店镇政府呈报的清查意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颁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被告颁发给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四至界线本来就在我父亲的自留地里,我宅院北面已留出约两米宽的道路了。原告大门出来向西还有一条历史通行道路,根本不影响原告的通行,也没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请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在答辩期内提供如下证据:1、榆中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清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年10月25日)。2、榆中县土地管理局榆土发(2001)X号《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清查工作的紧急通知》。3、甘草店镇关于清查宅基地情况的报告。4、农村宅基地清理登记表。5、土地登记审批表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卡。经质证,原告对登记卡提出异议,认为四至不合适,其余无异议。经评议,对原告无异议的1—X号证据予以确认,X号证据原告虽认为四至不合适,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所持1—X号证据,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认定本案的事实,原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出如下证据:1、草图一份。2、证人朱某、朱某、高尚福,项正文、项连仁证词四份。3、榆中县政府颁发给原告朱某甲的榆集建(1990)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经质证,被告对上述1—X号证据提出异议认为:X号证据草图是朱某甲自己绘制,且将朱某乙自留地绘制成道路不属实,X号证据均为复印件,且证人没有按照证据规则出庭作证,和原告又有利害关系,故不予认可。第三人质证意见和被告相同。评议对原告提供的X号证据予以确认。对1—X号证据被告及第三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第三人向法庭出示证明一份,证明其宅院是其父自留地。经质证原告认为不属实,但没提出异议理由。被告无异议,经评议,对该证据予以确认。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绘制了现场草图,经质证,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出异议,该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查明:2001年9月甘草店镇政府根据榆中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农村宅基地清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对该镇辖区内,1991年以来农户建宅进行了全面清查,第三人朱某乙是其中之一。2001年10月18日至2001年12月25日,被告国土局依据甘草店镇政府申报的审批表,审查核实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榆中县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朱某乙颁发了榆集建(200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另查:原告朱某甲家大门外向北通道1.5米、向西1.8米。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榆集建(2001)字第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由榆中县人民政府颁发而不是被告颁发,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邮资专递3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已交纳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华

代理审判员安旭晨

代理审判员周楠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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