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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07  当事人:   法官:管奕锋   文号:(2009)芙民初字第1385号

原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管奕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厚成、左回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1月,李某乙向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事后,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多次向李某乙主张权利。2006年7月11日,李某乙亲笔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分两次还清借款以及借款的利息计算标准,其中首次还款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还款金额为10万元,余款在2008年7月11日前还清。但时至今日,李某乙仅归还了10万元,余款40万元依然分文未付。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乙立即归还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40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被告李某乙辩称: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所诉属实,李某乙目前资金困难,请求分期归还。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26日,李某乙向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2006年7月11日,李某乙向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2006年12月31日前归还10万元,余款40万元在两年内还清,借款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此后,李某乙仅向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归还了10万元借款。由于李某乙没有按承诺书规定按期归还40万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李某乙立即归还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及支付利息x元。

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乙自愿归还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具体还款时间:2009年9月30日之前归还10万元,余款30万元在2009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

二、如果李某乙按本协议第一项规定归还了借款,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全部借款利息,否则湖南对外建设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李某乙支付全部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4050元,李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管奕锋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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