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某某诉吉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某。

被告吉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醉,上海市成功综合(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臧广陵,上海市成功综合(略)事务所(略)。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呷了局罕T尽罕茉硎罄溃ㄒ史檬蛴准桃虺桑笥猩迸对阋s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母子恶语相向,且不承担儿子的生活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吉某某辩称,婚后,原、被告关系较好,为原告儿子吃菜等琐事,原、被告是发生过矛盾,今后其不会再为此类事情与原告争吵,希望能与原告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1997年下半年恋爱,1999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婚后,双方关系较好。2004年,原告之子与原、被告共同生活。自2005年起,原、被告因原告之子经常产生矛盾,2009年9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夫妻和家庭关系,对此双方理应加倍珍惜。对于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均未采取积极的态度、妥善的方式正确处理。现被告表示希望维持完整的家庭,原告则不该固执己见,应本着共同建设好家庭的目标与被告同舟共济,只要今后双方能互相关心、互相信任、齐心协力,以家庭利益为重,夫妻关系还是有望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某某要求与被告吉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丁∫恪s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峰

审判员 阋s

书记员张峰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