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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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焦某某,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利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租赁平顶山市X镇X村景XX民房一套,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宝丰酒包装,从郏县一酒厂购回散酒,将散酒装入宝丰酒包装内,制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宝丰酒,另李某某还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五粮液、水井坊、泸州老窖、剑南春、洋河蓝色经典的包装及全套商标,再购买上述系列酒的低档酒装入上述包装内,制成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五粮液、水井坊、泸州老窖、剑南春、洋河蓝色经典酒。然后驾驶豫x五菱面包车在平顶山市区兜售。2010年1月21日,经立案搜查,在李某某租赁北渡镇X村景XX民房、矿工路中段X号院工行家属院仓库,共查获宝丰系列酒470件、宝丰系列酒包装组件x件、茅台53°酒21件、剑南春52°酒10件、五粮液52°酒15件、泸州老窖头曲63件零42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47件、水井坊51瓶、激光喷码机、压盖机等制酒设备及桶装散酒。经鉴定涉案价值x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所造假酒只有少量流入市场,大多数已被公安机关封存,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提供重要线索,公安机关依据线索已成功侦破另一案件,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租赁平顶山市X镇X村景XX民房一套,从不法商贩处购买“宝丰”系列,“茅台”、“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洋河”、“泸州老窖”、“水井坊”等品牌酒的假冒外包装,从废品收购站,用几毛钱一个的价格买回以上品牌酒的瓶子,从代理商处购买以上品牌低档次的酒,从郏县一酒厂购买散酒,在郑州购买瓶体激光塑刻机,东西购齐后,将较低档次的酒倒灌入较高档次的酒瓶中,将较低档次的酒瓶灌入散酒,然后进行包装,制成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并驾驶豫x五菱面包车在平顶山市区兜售。2010年1月21日,在被告人李某某租赁北渡镇X村景XX民房内及矿工路中段X号院工行家属院车库内,查获宝丰系列酒470件、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47件、贵州茅台53°酒126瓶、剑南春52°酒60瓶、五粮液52°酒90瓶、泸州老窖头曲52°酒420瓶、水井坊系列酒51瓶及宝丰系列酒包装组件,经鉴定总价格为x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提供重要线索,公安机关依据线索已侦破另一制售假酒案件,已查证的涉案金额为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分别于2010年1月21日、25日、3月11日、5月24日的供述:2009年11月份,我在平顶山湛河区X村租房生产和卖假酒,主要是“宝丰系列”,有七、八种吧,还有“茅台”、“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洋河”、“泸州老窖”、“水井坊”。我进来散酒和空酒瓶及包装标、盒、盖等,装酒包装,与真酒看似一样就行了,瓶体激光塑刻机是我在郑州一家公司花七千多元购买的,其他的设备是我加工的。我进次一点的酒装到好一点的酒瓶里,按好酒卖,进来的原酒我没添加任何东西。像宝丰酒,我从宝丰酒厂总代理那里买来便宜点的酒,然后把酒灌入较高一级的酒瓶里,按较高一级的酒卖,宝丰酒厂总代理在市X街,然后我又从郏县的一家酒厂,啥名我记不清了,购进更便宜的原酒,装入较次的酒瓶里卖。2009年11月份初,我在平顶山市X街上送礼品盒,一个三十五、六岁的男子在优越路问我要不要酒包装,……我说:“考虑考虑再说……”我把电话号码给他,隔有两天,他给我打电话,我说:“先弄点试试。”第一次他给我送了五十件宝丰内供酒包装,包括箱子、标签、防伪、封胶带、合格证,就不包括酒瓶和酒。12元每套,他开着一个红色的面包车,晚上将近十点送到新华路北头立交桥下,我用我的车拉到后城租赁房。我又从郏县的一家酒厂拉几桶原酒到后城租赁房,然后我又到废品收购站,用几毛钱一个的价格买回瓶子,东西凑齐后,我就把酒装到酒瓶里,包好包装,就拉出去挨着往店里问,是否要酒……要了我就给他卸货。我卖着感觉可以,就想多干点,然后就进了宝丰各系列酒的包装,我去宝丰酒总经销处买点次一点的酒,装到好酒的瓶子里,比如宝丰人民大会堂酒我装宝丰39°酒或内供酒,宝丰国色清香我用国标酒装,就这样倒腾。我从郏县一个酒厂进了大概有二十多桶,总共制作了四五百件宝丰酒。矿工路工行家属院的仓库是两个车库,一个是我妹子李XX的,一个是老贾的,我没给他们钱,豫x的面包车是我妹李XX的,我对她说我买礼品盒用,她说我挣钱了作价给我,我还没给她钱。我仓库里的“茅台”、“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洋河”、“泸州老窖”都是我用系列酒倒装的,茅台酒用茅台王子酒装,五粮液用五粮液酒厂产的梦酒装,剑南春用全兴大曲装,泸州老窖用泸州头曲装,洋河蓝色经典用洋河大曲装,都错一个档次,酒的包装是送包装的人送的。低档次的酒瓶包装都卖废品了。购买的包装总共不到一万元,具体数字说不准,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部分包装是回收的旧包装,旧包装总共有两千多元。卖出去的假酒有宝丰酒、泸州酒,具体数量记不清了,总共有两千多元,这两千多元都又买东西了。

2、证人景XX的证言:我于2009年10月份在平顶山市租房网上发布租房信息:神马大道中段车管所东1000米路北有一空房带院出租。2009年12月22日下午,李某某电话通知我他要租房……他付给我5000元现金,我写了收条,然后我把出租房的大门钥匙,平房钥匙全部给了李某某。……我问他租房何用他说:“你不用管,我做仓库用,我只要给你租金就可以了。”我把房子租给他后仅去过一次,是为了按水管,我看到院子很脏,很乱,屋子门锁着,我不知道他们在干什么。

3、证人赵XX(宝丰酒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经过我们三个月的摸排,在平顶山市湛河区X村一民宅内,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宝丰系列酒并在市X路工行家属院的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假冒宝丰系列酒,极大的冲击了我公司在市区的销售市场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威胁,特请求依法查处。

4、证人李XX在市X路工行家属院的证言:豫x五菱面包车车主是我,我哥李某某来平顶山时说做价给他,还没有过户,车钱他也没给我,具体车价,因为他是我哥,也没有说住。这台车他刚来不久就给他了,他说用车干活,没说具体干什么,我家楼下西边的一间车库是我家的。我哥来平顶山不久就给他使用了,他说用车库放货,具体放什么东西我不知道,我也顾不上管我哥的事情。

5、证人贾XX在卫东区X路办事处武装部的证言:矿工路工行家属院内从楼梯第二间车库是我的,我买过房子和车库后,一直没去住,车库也没用,去年11月份左右,同住一个楼的一个姓李某邻居用了,说放礼品盒,有一次我让他打开看看,确实是礼品盒,我说你们赶紧把东西挪走,我要用呢,他说给我租金,我说我不租,也不要钱,我不知道他放假酒的事。

6、平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扣押假冒白酒及包装价值人民币x.00元。

7、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分局刑侦大队于2010年8月10日出具的《证明》,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讯问笔录2份,扣押物品清单2份。此组证据证明依据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侦破另一制售假酒案件,基本事实已查证。

8、其它证据:扣押物品清单11份、酒厂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搜查笔录、照片73张。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辨证,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假酒,情节特别严重,并销售了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悔罪表现,并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假酒依法予以没收。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执行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邵为民

审判员张丽娅

代理审判员姬兵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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