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52岁,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聂XX,男,52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聂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当中,原告以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聂XX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聂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陈溪荷
审判员郭天岩
代理审判员周敏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黄嵘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