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起诉人)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起诉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起诉人)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起诉人)刘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起诉人)刘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起诉人)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丙,系唐某之母。
上诉人(起诉人)顾某戊,又名顾某燕,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起诉人)顾某己,又名顾某燕,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起诉人)顾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甲等九人不服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0)岳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刘某甲等九人上诉称,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予以纠正,并裁定原审法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等九人起诉衡阳市公安局南岳公安分局不履行公安机关信息职责,该诉请已经原审法院及本院作出了一、二审裁定,上诉人系重复起诉。上诉人在诉状中的第2项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可请求有关机关处理。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周永洲
审判员王洪峰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彭清明打印责任人邱德胜